電腦操作

一般而言,要能利用電腦完成特定工作,我們一定要能接近到電腦,接下來才能開啟電腦進行作業,而且這個作業一定會透過某個程式,例如,打字時要先開啟電腦,然後可以利用微軟的Word程式將資料敲進程式中以製作一份文件。因此,就電腦操作流程模型如下:

電腦操作模型
電腦操作模型

有這樣的概念之後,對於刑法第339條之3的條文結構就能夠加以清晰地解構:就電腦操作流程調整原條文中「電腦及其相關設備」的位置,此調整後的條文結構,除了符合真實的電腦操作流程外,特別強調「接近」電腦或其相關設備,以及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「程式」此二行為;而且從結構中,我們可以發現:「不正方法」並非用來修飾「輸入虛偽資料」與「輸入不正指令」卻是用來修飾「接近電腦」或是接近電腦後但是輸入資料或是指令前的其他的行為。

電腦作模型下的刑法第339條之3